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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调查取证:关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_1

点击次数:86   更新时间:2024-11-21      来源:www.gdqtxf119.com
关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

一、关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

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。

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
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

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

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

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二、关于无效婚姻算没结婚不

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,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并未正式结为夫妻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我们面临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时,该婚姻从成立之初便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,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将丧失夫妇应有的权利与义务。在实际生活中,婚姻无效的情况通常涉及以下三大类:首先是重婚行为;其次则是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,例如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;最后就是未达到法定婚龄,根据我国现行法令,男性需年满22周岁方具合法

资格,而女性则需要年满20周岁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。若在这些条件中出现任一情景,那么这桩婚姻无疑将会被视作无效。除此之外,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法律上的约束力,订婚双方也不再享有身为伴侣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